因一方屠宰一頭作有標記的肉豬,玉州區(qū)兩個屠戶發(fā)生斗毆,結果一人被打傷,另一人因故意傷害罪被玉州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9月25日晚7時許,屠戶盧某晚飯后像往常一樣,騎摩托車來到某屠宰場挑選第二天要宰殺的肉豬,選定待宰殺的肉豬后,他在豬身上畫了一個圈和一個“衛(wèi)”字作為標記。
第二天凌晨2時許,盧某準時來到屠宰場,對原先標記好的這頭肉豬進行宰殺。就在他處理宰殺后的肉豬時,另一屠戶梁某怒氣沖沖走了過來,二話不說,朝著盧某臉部就是兩拳。莫名被毆打,盧某十分惱火,順手拿起旁邊一條鐵棍往梁某的頭部狠狠來了一棍,旁人見狀連忙過來勸架、隔開,并報警處理。
經鑒定,梁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盧某為輕微傷。
原來梁某也習慣在頭一天晚上到屠宰場選好第二天凌晨要宰殺的肉豬,并畫兩個圓圈作為記號。當天凌晨,看到盧某宰殺了他原先選定的肉豬,不由得火冒三丈,并動手打了盧某,結果自己也被盧某打傷了。
盧某說,由于這頭肉豬是黑毛的,他宰殺時沒留意到還有其他標記符號。兩人都說是對方霸占了自己選定的豬,但又都無法證明是誰先作了預定標記。但為這小事引發(fā)斗毆,兩人事后都覺得這臉丟大了。
近日,該案經玉州區(qū)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盧某雖然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但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好,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最終決定對盧某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